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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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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民主黨州中央委員會和康涅狄格州每個城鎮委員會的所有公開會議都應向所有民主黨成員開放,不分種族、性別、年齡、膚色、信仰、國籍、宗教、民族身份、性取向、性別認同、經濟狀況、哲學信仰或殘疾(以下統稱為“狀況”)。

2. 不得要求或使用對康涅狄格州民主黨的黨員資格或任何忠誠宣誓的測試,其效果是要求民主黨的未來或現任成員默許、縱容或支持基於“地位”。

3. 民主黨在康涅狄格州各級舉行的所有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應充分公佈,並以確保及時通知所有相關人士的方式公佈。 此類會議必須在所有黨員都可以進入的地方舉行,並且足夠大以容納所有感興趣的人,並且應該根據公開的議程進行。

4.康涅狄格州的民主黨應在各個層面支持盡可能廣泛的登記,不受基於“地位”的歧視。

5. 康涅狄格州的民主黨應充分宣傳並以確保所有利益相關方都能充分了解民主黨各級官員和代表(包括官員和代表的所有職位)選擇的法律和實際程序的完整說明州民主黨。 此類發布的方式應使該州民主黨的所有潛在和現任成員以及該州民主黨內任何當選或任命職位的潛在候選人或申請人都將及時充分充分地了解程序以參與每個各級民主黨組織的選拔程序,具有充分和充分的機會競爭公職。 任何已登記的民主黨選民均可當選為任何黨的辦公室,除非法律明確禁止。

6. 在選出地區和州一級的國民大會代表時,康涅狄格州的民主黨應努力合理反映各地區註冊民主黨人中婦女、青年和少數族裔成員的比例以及狀態。

7. 康涅狄格州的民主黨應採取平權行動計劃,旨在鼓勵所有民主黨人充分參與代表選舉過程和所有黨內事務,特別關注非裔美國人、西班牙裔、美洲原住民、亞裔/太平洋裔美國人、婦女、青年、LGBTQ+ 社區和殘疾人。

第一條國家中央委員會

第 1 節:職責和責任

州中央委員會是康涅狄格州民主黨在大會之間的管理機構。 它被授權和授權採取必要的行動和做出必要的決定,以充分和充分地執行大會的決定和指示,並在國家、州和地方各級促進民主黨的目標和原則。 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應 (a) 是州和地方黨官員之間的聯絡人,(b) 與所在地區的一個或多個鎮委員會建立聯繫,(c) 在當地民主黨組織內協助選舉候選人,並對其選民進行教育,(d) 傳播國家和締約國政策聲明,(e) 參加成員認為適當的其他活動,以及 (f) 自動成為國家代表大會的代表,無需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他們居住的城鎮,他們將在該城鎮的正常分配數量的代表之外任職,但前提是此類自動代表不得指定替補,並且必須親自出席州議會投票,並且不被視為出於任何其他目的或公約的自動代表。 民主國家中央委員會成員應努力促進所有人之間的和諧,不分種族、性別、民族、語言、宗教或性取向。

第二節:國家中央委員組成

A. 民主國家中央委員會應由從每個參議院選區選出的兩人組成。 在第一次投票中,代表應選出一名成員,在第二次投票中,他們應選出一名不同性別的人。 每個參議院選區的當選人應按照第一條第 3 款規定的方式在本州任職,任期兩年。州中央委員會成員的任期自上屆和最後一屆州議會結束後開始。選舉後的大會,直到下一次州大會結束,或直到他們以其他方式辭去職務。 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在整個任期內居住在他們當選的選區。 如果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在當選任期內離開選區,則該成員席位將由州主席宣布空缺,並根據第一條第四節的規定予以填補。

B. 除了按照第一條第三節規定的方式選出的議員外,州主席與康涅狄格州青年民主黨協商,應提名兩名不同性別的代表參加州中央委員會的選舉。

C. 青年民主黨的額外提名可以在進行此類選舉的州中央委員會會議上進行。 然後,兩名青年民主黨代表將由出席並投票的多數州中央委員會成員選出。 根據本款選出的委員,在國家中央委員會選舉國家主席會議後選舉產生,任期與國家主席任期屆滿。 青年民主黨代表必須是康涅狄格州的居民。 如果該代表從康涅狄格州移出或出現空缺,則該席位應通過本段規定的程序填補,新當選的成員應完成剩餘任期。 除選舉州中央委員會官員或填補這些職位的任何空缺或填補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任何空缺外,青年民主黨代表應享有全部投票權。

第 3 節:選舉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和州大會委員會

A. 來自每個參議院選區的州大會代表應在收到適當通知後,在每次州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至少十五 (15) 天但不超過二十五 (25) 天舉行單獨的參議院選區會議,時間和地點由區中央委員指定。 來自選區的一名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應擔任各自參議院選區會議的主席。 在這樣的會議上,這些州代表大會的代表應選舉兩名不同性別的人擔任州中央委員會成員。 該選舉應由出席並參加投票的人的多數票決定,當選為州中央委員會成員的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州代表大會的代表。

B. 這些參加州議會的代表,除自動代表外,還應從他們在參議院選區會議的成員中選出一名秘書擔任各自的參議院選區會議秘書,並應進一步為以下每個會議委員會選出一名成員:1。全權證書委員會; 2. 常設機構委員會; 3. 規則和決議委員會; 四、平台委員會(依第三條第十一節規定必要時); 五、國家中央委員會確定之其他委員會。

C. 在此類選舉中,不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根據本第 3 節進行投票。 所有選舉應由每次此類會議的秘書在會議後五 (5) 天內向州中央委員會秘書證明。 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晚於州議會第一屆會議。

D. 如果任何上述會議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舉行,則應由州中央委員會主席召集,在州大會開幕之前,在指定的地點和時間舉行由國家中央委員會主席。

第 4 節:國家中央委員會成員的空缺

A. 州中央委員會成員的空缺,無論以何種方式出現,均應由出現空缺所在參議院選區的上屆州代表大會代表特別會議出席並投票者的多數票填補發生了。 該特別會議應在出現空缺後六十 (60) 天內召開。 來自上述參議院選區的州中央委員會其餘代表應確定上述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並將上述會議的書面通知發送給來自上述參議院選區的每位信譽良好的州大會代表,並填補空缺由出席並在上述會議上投票的人的多數票通過。

B. 為了有資格參加特別會議,州議會代表必須信譽良好,這被定義為有效的民主黨選民,在特別會議召開時居住在選區。 信譽良好的代表可以為此類特別會議指定一名候補代表。 如果代表信譽不佳,則該代表的前一屆州代表大會的候補代表,如果信譽良好且在州代表大會休會之前被任命,則應參加該代表的職位。 如果代表和候補都沒有良好的信譽,則不得重新任命。

第 5 節:州中央委員會官員的選舉和組成

每個奇數年的正月初十(10)日至二十四(24)日,國家中央委員會召開會議,選舉主席一人,第一副主席一人不同性。 州中央委員會應在同次會議上選舉第二副主席、秘書長、助理秘書長、司庫、助理司庫和委員會認為必要的任何其他官員。 自當年二月初一日起,任期兩年。 官員不必是國家中央委員會的成員。 每名官員應承擔該職位通常附帶的職責,以及委員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職責。 州主席在其任期結束時應自動成為州大會的代表。

第 6 節:州中央委員會官員職位空缺

當上述任何職位出現空缺時,國家中央委員會應在六十 (60) 天內選出繼任者以填補未滿任期,並在為此目的正式通知和舉行的會議上以出席會議並投票的多數票通過. 如果國務主席職位出現空缺,則由第一副主席接任。

第 7 節:會議

A. 州中央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五 (5) 次,可在州主席召集或經委員會表決後隨時召開,或在收到通知後十 (10) 天內召開由不少於二十 (20) 名委員會成員簽署的書面請求的國務主席提出,並說明召開此類會議的目的。 根據主席的決定,國家中央委員會的任何會議都可以通過電話、視頻或其他技術方式舉行,為其成員和其他參與者提供虛擬出席。 應採取措施確保參與派對過程的個人可識別並能夠充分參與過程。 這種虛擬存在應滿足成員出席法定人數和投票的要求。 會議公告應包含會議前的事務說明,並將以與發送給委員會成員相同的方式同時發送給所有鎮主席。 委員會所有會議的記錄將通過電子郵件或普通郵件發送給委員會的所有成員,並應要求發送給所有鎮主席。

B. 對於定期會議,秘書應提前五 (5) 天向所有成員發出書面通知,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說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或議程。 對於特別會議,秘書應提前四十八 (48) 小時通過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書面通知,或至少在該會議召開前八 (8) 小時以專人遞送的方式向所有成員發出通知,說明該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或議程。 定期和特別會議的通知也將:(a) 以與發送給成員相同的方式同時發送給所有鎮主席,並且 (b) 在國家中央委員會的網站上至少發布四十八次(48) 會議前幾個小時。

第 8 節:法定人數

州中央委員會五分之二 (2/5) 的信譽良好的成員構成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如果會員出席或由有效代理人代表,則該會員應被視為出席。

第 9 節:代理

無法出席委員會任何會議的任何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形式選擇該成員參議院選區內任何性別的任何登記的民主黨選民作為代理人。 代理人的選擇應提交會議秘書備案。 此類代理文件可以是 (a) 簽名的原件,或 (b) 掃描的帶有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的附件的簽名代理,或 (c) 帶有代理語言的電子郵件代理。 委託書可在通知的會議開始時間前一 (1) 小時通過專人、郵寄、電子郵件或傳真提交給秘書。 出於驗證目的,通過電子郵件提交的代理必須來自與會員地址列表中匹配的會員電子郵件地址。 會員委託書有疑問時,應當提供備查。 任何成員都不得成為另一個成員的代理人(即,一個成員不得投票給另一個成員的代理人)。 任何人不得擁有超過一 (1) 個代理人。 在會議休會之前,代理人可以作為國家中央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參加。

第 10 節:會議程序

每次會議應由州主席召集和主持,或在他們缺席時由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在一般業務訂單之後,可以提出法案和/或決議。 為了在州中央委員會會議上提出一項法案或決議,必須首先將其提交給州主席,後者可以將該法案或決議提交給適當的委員會。 如果沒有合適的委員會,主席有權召集一個特別委員會來聽取法案或決議。 在委員會中,它可以被修改。 如果在委員會中由出席並投票的多數成員通過,則州主席必須將該法案和/或決議提交下一次州中央委員會會議審議。

在任何會議上,如果某事項獲得出席人員的多數票,並在為此目的正式通知和舉行的會議上投票,則該事項應被視為已獲批准。

第 11 節:財務報告

州中央委員會財務長應在財政年度結束後六十 (60) 天內向所有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和所有鎮主席發送年度財務報告。

第 12 節:選區核心小組

州中央委員會可不時建立和維持各種選區核心小組,其成員資格應向任何康涅狄格州民主黨選民開放,以幫助招募和認可對黨有重要意義的群體,包括但不限於非裔美國人、西班牙裔美國人、美洲原住民、亞洲/太平洋島民、婦女、青年、LGBTQ+ 社區和殘疾人。 選區核心小組由康涅狄格州民主黨歸入,並由州中央委員會批准的單獨章程管轄。

有關法定參考資料,請參閱第 153 章,提名和政黨,Conn. Gen. Stat。 秒。 9- 372 至 9-462; 見第二節9-374。 黨規備案。 (與 SOTS); 秒。 9-375。 修改黨規。 (當地的); 秒。 9-375b。 人口普查後修改黨章。 (地方和州,由於重新劃分)。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二條民主全國委員會

第 1 節:成員和條款的選擇

在美國總統選舉的那一年,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應選出根據民主黨全國委員會分配給康涅狄格州的全國委員會成員人數。 除其他地方註明的例外情況外,每位此類成員的任期為四 (4) 年,或直至正式選出繼任者。

第 2 節:會員資格

在將選出的全國委員會成員中,兩(2)名應為民主國家中央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 全國委員會的其餘成員應是在康涅狄格州註冊的民主黨人,但不必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每人應由將在總統選舉年。

第三節:國家中央委員會成員

當選代表康涅狄格州參加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個人,無需採取進一步行動,除了定期分配的來自該鎮的代表人數外,還應自動成為他們居住城鎮的州大會代表。

第 4 節:辦公室變更

國家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在其全國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繼任的,其在國家中央委員會的繼任者應補滿該全國委員會任期的剩餘部分。

第 5 節:成員空缺

除本條第 3 節規定外,當國家委員會委員職位出現空缺時,國家中央委員會應在六十(60)天內,以出席者的多數票和在正式通知並為此目的舉行的會議上投票,

第三條公約

大會是民主黨代表在地方、州或國家層面舉行的會議,以選擇競選公職的候選人,並就當天的重要問題決定黨的政策——黨綱。 黨代會也是代表們發起努力幫助候選人贏得接下來幾個月競選活動的時間和地點。

此類會議可以遠程舉行,由州主席酌情決定,以確保所有參與者的健康和福祉。

第 1 節:會議電話
國家中央委員會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應確定:

A. 州議會會議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州議會是代表們認可以下職位的初選或大選候選人的會議:(1) 美國參議院; (2) 全州辦公室,包括州長、副州長、司法部長、主計長、司庫和國務卿。

B. 國會區代表大會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這些大會是在美國五個國會選區舉行的會議,代表們在這些會議上為美國眾議院康涅狄格州的五個辦事處的初選或大選候選人背書。

C. 跨越一條或多條城鎮線的參議院、議會和遺囑認證區的參議院、議會和遺囑認證區大會的日期。 在這些會議上,代表們認可以下職位的初選候選人或普選候選人:(1) 州參議院的 2 個職位; (151) 議會(州眾議院)的3個辦公室; (XNUMX) 五十四個遺囑認證區(其中包括六個地區性兒童遺囑認證法庭)。 只有代表此類參議院、議會或遺囑認證區任何部分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才能確定此類地區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每個此類會議均應由州中央委員會主席或主席指定人員召集。

第 2 節:會議日期

為支持在州選舉中表決的國會或州或地區公職候選人而舉行的每一次大會,均應在偶數年召開,不遲於第 XNUMX 天,並最遲於選舉前的第 XNUMX 天結束。此類辦公室的初選日。 所有國會選區大會應在同一天舉行。
所有多鎮州參議院選區大會應在同一天舉行。 所有多鎮集會區年會均應在同一天舉行。 所有多城鎮遺囑認證區會議應在同一天舉行。 任何國會、參議院、集會或遺囑認證地區大會均不得晚於州大會結束後的第二十一 (21) 天開始。

第 3 節:代表代表

A. 在每一次國會、參議院、議會和遺囑認證地區大會上,每個鎮或鎮的一部分將有權代表每五百 (1) 人或其中的一小部分派出一 (500) 名代表以下因素的平均值:(a) 國務卿辦公室公佈的最後一份名單上顯示的民主黨登記,以及 (b) 在上次總統選舉中為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投票。

B. 在每個州代表大會上,每個城鎮都有權獲得代表每個城鎮參加每個此類城鎮代表的多個州參議院地區會議的代表總數,每個城鎮的代表團應包括居住在每個城鎮的代表人數所述州參議院選區等於在每次此類州參議院選區會議上代表所述城鎮的代表人數。

第 4 節:代表名單

每個鎮委員會主席有責任根據州中央委員會提供的表格,向州中央委員會秘書發送一份從該主席鎮正式選出的每次會議代表名單,並由以下人員適當證明民主選民登記員,或者在登記員缺席的情況下,由鎮長在州主席的明確批准下進行。 此類名單應在不遲於該州或地區辦公室初選日期前一百三十秒(132 日)之前以紙質或電子方式交付。

第 5 節:公約名冊

每個大會的臨時名冊應由市鎮主席向州中央委員會秘書提交的大會正式選定的代表組成。

第 6 節:臨時主席

州中央委員會應在每個州代表大會召開前至少六十 (60) 天為每個州代表大會選舉一名臨時主席。 所有國會、參議院、議會和遺囑認證地區大會的臨時主席應由代表該地區全部或部分地區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選出,並應至少在該大會召開前三十 (30) 天選出。 臨時主席應承擔召集和安排每個區年會的行政職責,但是,如果臨時主席未能及時這樣做,則此類職責應立即由州主席或州主席的指定人員承擔。 臨時主席不必是大會代表即可擔任臨時主席。 臨時主席在擔任臨時主席期間應有額外的投票權來解除平局,但這一規定不應影響臨時主席最初作為代表的投票權。 臨時主席的任期至常任主席大會選出為止。

第 7 節:會議

國家代表大會的時間、長度和議程由國家主席決定,並報國家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 8 節:代表資格

每位代表或候補代表應是居住在每位代表或候補代表的選區內的已登記民主黨選民。

第 9 節:替代品

除了自動代表(此類自動代表由第一條第 1(f) 節規定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組成,或第二條第 3 節規定的當選代表康涅狄格州參加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的個人),根據法律和本規則選出的大會的每位代表,如果信譽良好,可以書面指定一名候補代表,在該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在根據本規則舉行的任何大會或其他代表會議上行事。 除非第一條第 4 節另有規定,否則此類替代代表的任命在相應大會或會議休會後即告失效。如果該替代代表缺席,鎮主席有權填補代表團的空缺在會議期間舉行會議,直到各自的會議休會。 填補空缺的權利應在大會或其他會議休會時終止。

州大會的自動代表必須親自出席並投票,不得指定候補代表。

第 10 節:對代表的挑戰

A. 在州議會開幕之前,任何城鎮中百分之五 (5%) 的登記民主黨人或五百 (500) 名登記的民主黨人(以較少者為準)可以挑戰從他們城鎮選出的任何代表。

B. 質疑應通過掛號信或掛號信提交給州主席,並且必須在州大會開幕前至少七 (7) 天收到。 挑戰的副本應發送給所有受到挑戰的代表和來自每個被挑戰的代表當選的市鎮主席。

C. 國務主席應將質疑通知全權證書委員會,並應在公約第一屆會議召開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時召集該委員會召開會議,並允許雙方平等是時候陳述他們的情況了。

D. 全權證書委員會應在公約召開之前作出決定。 被挑戰代表不得對涉及其各自挑戰的委員會報告進行投票,被挑戰代表也不得作為委員會成員參與其各自挑戰。

第 11 節:初步平台委員會和會前規則委員會。 15

A. 當根據這些規則成立平台委員會時,州主席應在州大會開幕前至少十 (10) 週,從每個州任命兩 (2) 人參議院區到初步平台委員會,該委員會應在平台上在全州舉行公開聽證會。 此類公開聽證會可由州主席酌情遠程舉行,以確保所有參與者的健康和福祉。 初步平台委員會應準備平台草案,並在州大會開幕前至少兩 (2) 週將其提交給平台委員會。

B. 在每次州大會開幕前至少十 (10) 週,州主席應任命一個會前規則委員會,以建議修改締約國規則,並向規則和決議委員會推薦公約規則.

第 12 節:州大會委員會

州議會委員會應包括全權證書委員會; 一個常設組織委員會,一個規則和決議委員會,以及由國家中央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委員會。 每個州大會都應有一個平台委員會,其中應提名一名州長候選人。 各委員會之組成,依第一條第三款之規定選舉產生。各委員會應與中央委員會指定之其他事項共同行使下列職權:

A. 全權證書——根據上文第 III 條第 10 節向代表報告所有挑戰。

B. 常設組織——提名州大會的常任主席和常任秘書,並任命州大會的軍士長和侍從。

C. 規則和決議——提出這些規則中認為必要的修改,並提出州大會的程序以及委員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決議。

D. 綱領——向州議會提出綱領和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決議。

應允許任何委員會的百分之二十五 (25%) 或更多成員就委員會決定的任何事項向州議會提出少數報告。 每個委員會的職能和任期應在州大會休會時結束。

第 13 節:候選人的認可

A. 州代表大會和國會選區代表大會應視情況批准候選人提名到每個州辦公室或國會選區辦公室。

如此選出的候選人應作為政黨認可的候選人參加初選。 在任何宣布的、最終的或接受的唱名投票中獲得百分之十五 (15%) 的任何候選人均有資格進入初選。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該候選人應成為民主黨的提名人:

1. 沒有其他人獲得出席會議代表的至少百分之十五 (15%) 的選票,並在任何唱名表決中投票贊同或提議贊同該職位的候選人; 或者

2. 沒有其他人收到至少百分之二 (2%) 的州內或國會選區註冊民主黨人的有效簽名(如適用); 或者

3. 在大會閉幕後第十四 (4) 天下午四點 (00:14) 之前,沒有提交有效的反對候選人提名擔任該職位。

B. 州參議院、議會和遺囑認證地區大會法官應視情況批准一名候選人提名每個州參議院、議會或遺囑認證辦公室法官。 作為候選人參加大會的唯一要求是候選人是適用選區的註冊民主黨人。 如此選出的候選人應作為政黨認可的候選人參加初選。 在任何宣布的、最終的或接受的唱名表決中獲得 15% 的任何候選人都有資格進入初選。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該候選人應成為民主黨的提名人:

  1. 在為支持或提議支持該職位的候選人進行的任何唱名表決中,沒有其他人獲得至少百分之十五 (15%) 的大會代表的選票; 或者
  2. 沒有其他人至少收到該地區註冊民主黨人有效簽名的百分之五 (5%); 或者
  3. 大會閉幕後第十四 (4) 天下午四點 (00:14) 之前,尚未提交有效的反對候選人提名擔任該職位。

第 14 節:黨認可候選人的提名和選擇

A. 任何代表都可以在任何年會的會場提出提名候選人。 每當提名兩 (2) 名或更多候選人擔任任何職位時,應以唱名方式對他們之間的表決進行表決。

B. 大會秘書應點名並以書面形式真實記錄每位有權在大會上投票和表決的代表的投票情況,並應在唱名結束時宣布投票結果投票。 秘書應將此類記錄存檔於州中央委員會總部,並在大會休會後保存六 (6) 個月,並且此類記錄應在所有合理時間公開供公眾查閱。

17

C. 要獲得大會的認可,候選人必須獲得出席並投票的大會代表的多數票。 如果對選定政黨認可的候選人進行的表決結果出現平局,則該平局應由大會常任主席投票解除,但本規定不影響常任主席作為代表的投票權。首先代表。

第 15 節:名單認證。

每個大會的秘書應準備一份準確的名單,以手印或打字的方式列出大會認可的候選人,以及獲得至少百分之十五 (15%) 出席和投票的大會代表選票的任何候選人在對候選人的支持或建議支持進行的任何唱名表決中,無論該黨支持的候選人在最後一次投票中是否獲得一致投票,以及如此支持或獲得百分之十五的人的姓名,街道地址和城鎮( 15%)的選票和每個人作為候選人的職位的頭銜。 該名單應由大會常任主席和秘書認證,並應在大會結束後四十八 (48) 小時內由大會主席送交國務卿。 根據下文第 17 節的規定,連同該名單,該主席還應向國務卿提交被選為總統選舉人提名人的姓名、街道地址和城鎮。 名單副本同時送交中央書記處書記。

第 16 節:決定提名的複數投票。

每當根據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第 9 條規定的州初選法的規定舉行州或地區辦公室提名的初選時,該法可能會不時修訂,被提名人擔任該職位的民主黨應獲得所投選票的多數票。

第 17 節:總統選舉人。

在總統選舉年度,總統選舉人應在州代表大會上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代表的多數票提名。

第 18 節:全國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應根據民主黨全國委員會章程選舉產生。 代表選舉過程應儘早完成,以使代表能夠充分參與全國代表大會委員會。

第 19 節:單位規則。

任何公約都不允許使用單位規則。 這意味著可能不需要來自城鎮的代表團作為一個單位投票。

有關法定參考,請參閱 Conn. Gen. Stat。 秒。 9-383 到 9-393。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四條空缺

第 1 節:背書空缺(小學之前)

A. 如果被提名擔任公職或競選鎮委員會成員的人在初選投票開始前二十四小時內死亡,或者在投票開始前十天前死亡主要的,從提名中撤回他們的名字或由於任何原因被取消擔任他們作為候選人的辦公室或職位的資格,那麼國家中央委員會,鎮委員會或支持該候選人的政黨的其他當局可以背書以 Conn. Gen. Stat 中規定的方式填補此類空缺或提供此類背書。 秒。 9-460,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並向登記員和市政書記員或國務卿證明如此背書的人的姓名,視情況而定。 如果此類證明至少在初選投票開始前 9 小時做出,在此類背書取代已故候選人的情況下,或至少在初選開始前 416 天,在如果此類背書取代已退出或被取消資格的候選人,則如此背書的人應作為政黨背書的候選人參加初選,除非 Conn. Gen. Stat 另有規定。 秒。 9-417 和秒。 XNUMX-XNUMX。

B. 當背書空缺由國家中央委員會填補時,國家主席有權投票取消平局。

第 2 節:提名空缺(初選後和選舉前)。 A. 出現空缺時。

(a) 在投票開始前超過二十四 (24) 天(死亡除外)。 如果已就某職位進行了提名,並且此後但在進行此類提名的選舉之日投票開始前二十四 (24) 天之前,被提名人退出提名,或任何由於被提名人失去擔任該職位的資格,則應按照康涅狄格州統計局的規定填補空缺。 秒。 9-460,除非本文另有規定。

(二)死亡。

(i) 如果被提名人在進行此類提名的選舉之日的投票開始前二十四 (24) 小時之前死亡,則應按照康涅狄格州統計局的規定填補空缺. 秒。 9-460,除非本文另有規定。

(ii) 如果被提名人在進行此類提名的選舉之日的投票開始前二十四 (24) 小時內以及投票結束前死亡,則按照康涅狄格州的規定。將軍統計。 秒。 9-460,除非本文另有規定。

B. 如何填補空缺。

  1. (a) 全州候選人。 如果是州內所有選民都可以投票選出的職位,空缺應由州中央委員會填補,在至少提前五 (5) 天通知的情況下,以出席者的多數票和表決。
  2. (b) 國會候選人。 如果是國會議員職位,空缺應由代表國會選區內領土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填補,在不少於五 (5) 天的通知下,出席會議並投票的多數票召開會議.
  3. (c) 單一城鎮區,會議代表。 對於單鎮遺囑認證法官辦公室、州參議員、州代表、會議代表或本協議未另行具體規定的任何其他辦公室:

    (i) 投票開始前 60 天或更長時間(死亡除外):如果空缺發生在選舉日投票開始前六十 (60) 天或更長時間但早於二十四 (24) 天如果已經作出這樣的提名,那麼空缺應通過重新召集先前決定該黨認可該職位的機構來填補,該機構應至少提前五 (5) 天通知召開會議,並以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票通過,除非之前的認可機構是核心小組,否則應召集鎮委員會以填補空缺。 本節的規定也應適用於未按藝術要求適當分配的城鎮州大會代表團的情況。 III,第 3 節。如果分配不當,認可機構應填補代表人數不足的參議院選區的任何空缺,並相應減少代表人數過多的參議院選區的代表人數。

    (ii) 投票開始前不到 60 天(死亡除外):空缺發生在投票日投票開始前不到六十 (60) 天但早於二十四 (24) 天已作出此類提名,則空缺應由出現空缺的鎮委員會在不少於三 (3) 天的通知後召開會議,以出席並投票的人的多數票填補,或當地政黨規則可能另有規定。

 

(iii) 在投票開始前超過 24 小時死亡:由於被提名人在該提名所針對的選舉之日投票開始前超過二十四 (24) 小時死亡而出現空缺的情況作出後,空缺應由出現空缺所在鎮的鎮委員會在發出合理通知後以出席並投票者的多數票填補,或按照當地黨章可能另有規定。

  1. (d) 多鎮區。 對於多鎮州參議院議會或遺囑認證法官的辦公室:

    (i) 投票開始前 60 天或更長時間(死亡除外):如果空缺發生在選舉日投票開始前六十 (60) 天或更長時間但早於二十四 (24) 天如果已經做出這樣的提名,則應通過重新召集先前決定該黨認可該職位的機構來填補空缺,該機構應至少提前五 (5) 天通知召開會議,並以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票通過。

    (ii) 投票開始前不到 60 天(死亡除外):空缺發生在投票日投票開始前不到六十 (60) 天但早於二十四 (24) 天已作出此類提名,則空缺應在不少於三 (3) 天的通知後由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和出現空缺的地區的鎮主席以多數票填補出席並投票的人。

    (iii) 在投票開始前超過 24 小時死亡:由於被提名人在該提名所針對的選舉之日投票開始前超過二十四 (24) 小時死亡而出現空缺的情況空缺應由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和出現空缺的地區的鎮主席在至少三 (3) 天發出通知後,以出席和投票者的多數票填補. 如果這種空缺發生在投票開始前不到八 (8) 天,合理的通知就足夠了。

  2. (e) 如果根據本條 B 款 (d) 款被要求填補空缺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或鎮主席不居住在要填補空缺的地區,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或鎮主席應任命一名代理人,該代理人是該地區的選民,以填補該空缺。
  3. (f) 在州或地區辦事處或任何地區的州參議員或州代表辦公室向國務卿提交由該候選人簽署的撤回信之前,任何候選人均不得被視為已撤回,或在州參議員或州代表以外的市政辦公室的情況下與市政書記員一起。 此類候選人給市政書記員的撤回信的副本也應提交給國務卿。

第 3 節:在填補空缺時投票。

A. 當提名空缺由國家中央委員會填補時,國家主席有權投票取消平局。

B. 根據本條規定,當州中央委員會委員和鎮委員會主席在填補空缺時出現平票,累積服務年長的州中央委員會委員作為代表該州的州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的地區或其中的一部分有權投票解除平局。

C. 如果為了根據本條解除平局,兩名或多名中央委員會成員的資歷相同,則應通過隨機程序確定解除平局的成員。

第 4 部分:已填補空缺證明。

A. 每當州或地區辦公室提名中的空缺被填補時,根據本條,該行動應立即傳達給州主席,州主席應根據法令規定證明這一點,除非本文另有規定。 主席缺席時,由中央委員會書記作出證明。

B. 每當只有一個鎮的選舉人可以投票的職位提名空缺被填補時,鎮主席或鎮委員會秘書應立即根據法規規定證明空缺,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 為填補因死亡或喪失資格而出現的空缺而提名的證明應包括一份陳述,說明出現此類空缺的原因。

第 5 節:空缺、總統選舉人、代表、國民大會候補代表

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或候補代表職位的任何空缺均應根據康涅狄格州代表遴選計劃進行填補。 在選舉總統選舉人的選舉之前出現的總統選舉人職位空缺,應由州中央委員會在至少五(5)天通知後召開會議,以多數票通過出席並投票的人。 在選舉總統選舉人的選舉中或之後發生的總統選舉人職位空缺,應根據康涅狄格州州長的規定填補。 秒。 9-176。

有關法定參考,請參閱 Conn. Gen. Stat。 秒。 9-164 到 9-237,第二節。 9-428 和秒。 9-460。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五條爭端解決委員會

A. 任何在康涅狄格州民主黨登記的選民都可以提出申訴,以解決與州或地方政黨規則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背書)的解釋和影響有關的任何爭議。 投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州主席。 在收到投訴後的五 (5) 個工作日內,主席應:

  1. 將爭議通知州中央委員會和適用地區的成員,以及
  2. 任命一個爭議解決委員會來審理此事。 爭議解決委員會由主席任命的不少於三(3)名至五(5)名中央委員會成員組成,其中任何一名成員均不得代表有關地區。

B. 爭議解決程序:

  1. 爭議解決委員會應在其任命後五 (5) 個工作日內確定聽證所述爭議的時間和地點。
  2. 爭議各方應在聽證會前至少七 (7) 個工作日收到通知,除非緊急情況需要較少通知。 此類聽證會可由所有參與者親自出席或以虛擬方式出席,具體由主席決定。
  3. 爭議解決委員會應在聽證會結束後五 (5) 天內作出決定,該決定的書面副本應提交國家中央委員會,並提供給爭議各方。
  4. 當出現緊急情況時,國務主席有權修改本條規定的時間要求。

C. 為了解決任何此類爭議,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可以徵求州中央委員會顧問的非正式意見。 國家中央委員會律師提供的此類非正式意見不應禁止該律師向爭議解決委員會提供建議。

D. 爭議解決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關法定參考,請參閱 Conn. Gen. Stat。 秒。 9-387。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六條基本法

民主黨對所有公職的提名以及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在所有方面按照締約國規則進行,該規則可能會不時修訂,但前提是任何人不得競選在任何州或多城鎮地區辦公室的初選中,除非該人已獲得至少百分之十五 (15%) 的代表出席並在正式召集和舉行的代表大會上至少進行一次唱名表決的代表的選票根據本規則第三條的規定,為此類職位的候選人背書,或該人已收到州或國會選區百分之二 (2%) 的註冊民主黨人的有效簽名,或有效簽名州參議院、議會或遺囑認證地區法官中百分之五 (5%) 的註冊民主黨人。

第七條 各鎮民主黨章程

以下規則適用於州內各城鎮的民主黨活動,無論地方黨是否通過了自己的規則,即使有任何相反的地方黨規則。

第 1 節:鎮委員會的選舉

A. 鎮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應由該黨的登記成員在黨團會議或根據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舉行的直接初選中選出。 在沒有初選的情況下在黨團會議上獲得認可的任何候選人應被視為在初選日期當選。 鎮委員會可以根據鎮委員會的規定在地區基礎上獲得認可和選舉。

B. 核心小組。 在核心小組會議上,任何符合條件的人都可以被提名,儘管當地規則中有任何通知或預註冊要求。 上述核心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的通知應在核心會議召開前至少五 (5) 天,但不超過十五 (15) 天,以相同的方式發布給該市所有登記的民主黨選民在市內普遍發行的報紙上。 在任何正式召集鎮委員會成員認可的核心會議上,此類鎮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可以通過 (1) 向核心會議提交由等於或少於鎮人數的人數組成的名單委員會成員按地方黨章規定或(2)由個別候選人提名選出。 僅當選舉是在兩個或更多人數相等的席位之間進行時,才允許按席位投票。 在支持此類候選人時,應根據當地黨章進行投票,但核心小組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投票支持比當選人數更多的候選人。 如果沒有通過上述方法進行背書,則不得進行背書,並且該鎮委員會的選舉應依法通過直接初選進行。

C. 繳納會費不得作為認可或選舉任何地方黨委或鎮委員會職位候選人的要求。

D. 任何人都沒有資格在鎮委員會任職,除非他們是民主黨的註冊成員。

第 2 部分:主要日期

偶數年三月的第一個星期二,各鎮委員會根據需要,舉行鎮委員會委員選舉初選。

第 3 節:會員條款

除非本條另有規定,鎮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2)年,從每個偶數年三月的第一個星期二之後的星期三開始,到該年三月的第一個星期二結束。下一個偶數年。

第 4 節:組織會議的選舉和召集

A. 在預定舉行初選鎮委員會成員之日後的三十 (30) 天內,初選時在任的鎮委員會主席應召集新當選的鎮委員會主席開會鎮委員會,目的是根據當地黨章選舉鎮委員會的官員。 如果該鎮主席出於任何原因未能在規定的三十 (30) 天期限結束前召開此類會議,則初選時在任的副主席應在四十八 (48) 小時內召開會議.

B. 如果副主席出於任何原因未在規定的四十八 (48) 小時內召集會議,則該地區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應在接下來的四十八 (48) 小時內召集會議. 當會議必須由副主席或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召集時,會議的召集將有效,儘管有任何其他適用的關於鎮委員會會議時間和通知的規則。

第 5 節:法定人數和通知

A. 鎮委員會成員的五分之二 (2/5) 構成任何會議的法定人數。

B. 對於定期會議,秘書應提前五 (5) 天向所有委員會成員發出書面通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快遞方式說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或議程。 對於特別會議,秘書應提前四十八 (48) 小時通過郵件或電子郵件或快遞向所有鎮委員會成員發出書面通知,說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或議程。 定期和特別會議的通知也將在會議召開前至少四十八 (48) 小時發佈在鎮委員會的網站上。

第 6 節:會議代表的名單認可

A. 在任何核心小組或鎮委員會會議上,為選舉任何大會的代表而正式召集的,可以 (1) 通過向核心小組或鎮委員會介紹由不超過該鎮根據民主黨的州規則有權獲得的此類代表的人數,或 (2) 通過個人候選人的提名。 僅當選舉在兩個或多個平等的席位之間進行時,才允許按席位投票。

B. 在選擇此類代表時,每位出席並投票的黨團成員或鎮委員會成員應投票選出不超過上述名單人數的代表。

C. 各年會代表的投票以個別年會為準。 第 7 節:增加成員。

鎮委員會在為此目的而召集的會議上,可以通過出席並投票的多數票增加其成員,前提是所有新成員應在當選後的第二天開始就職,並且只能繼續任職至選舉鎮委員會成員的下一個日期。

有關法定參考,請參閱 Conn. Gen. Stat。 秒。 9-393。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 8 節:鎮委員會會議

全體民主鎮委員會(不包括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和鎮委員會的其他小組)的所有會議均應公開供公眾旁聽,不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儘管有上述規定,鎮委員會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進入執行會議,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A) 關於 (1) 公職人員或僱員,(2) 競選或任命公職的候選人或潛在候選人,(3) 官員或成員的績效、評估、健康、解僱或免職的討論鎮委員會或在民主黨內擔任職務的人,或其候選人或潛在候選人;

(B) 關於未決或威脅的索賠或訴訟的戰略討論和談判;

(C) 關於競選活動的戰略討論;
(D) 討論財務事宜,包括籌資策略; (E) 安全策略的討論; 和
(F) 討論法律視為機密的事項。

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全體鎮委員會會議應在所有民主黨成員都可以進入的地方舉行,並應根據公開可用的議程進行。 民主鎮委員會全體會議的通知和適用的議程應提供給鎮委員會成員,如果可行,該委員會應在上述會議召開前至少二十四 (24) 小時以電子方式發布。 會議可以親自或虛擬或兩者兼而有之,由鎮長自行決定。 如果會議以虛擬方式舉行,鎮委員會應採取措施確保參加會議的個人可被識別並能夠充分參與該過程。

第 9 節:鎮委員會會議中代理投票的限制

除非地方黨章有明確規定,任何鎮委員會會議不得進行代理投票,不得為候選人或代表背書。

第 10 節:提交當地規則和官員和成員名單

在新鎮委員會宣誓就職並選舉任何給定任期的官員後一周內,鎮委員會主席應提交鎮委員會地方規則的副本,以及姓名和地址清單以及其他相關信息鎮委員會官員和成員的聯繫信息(以民主國家中央委員會指定的格式)與民主國家中央委員會書記聯繫。

第 11 節:所有鎮委員會必須在 31 年 2018 月 XNUMX 日之前在其當地規則中採用一項程序來填補其委員會的空缺。

第 12 節:虛擬會議規則

鎮委員會可以通過電話、視頻或其他為其成員和其他參與者提供虛擬存在的技術手段來履行其職責。

鎮委員會應採取措施確保參與黨的過程的個人是可識別的並且能夠充分參與過程。 這種虛擬存在應滿足締約國規則和鎮委員會規則的​​要求,以達到法定人數和投票目的。

第 12 條:鎮委員會的重組

A. 有關鎮委員會組成的爭議應遵守第 V 條第 A 節中概述的程序。如果爭議需要任命爭議解決委員會,則該委員會應根據第 V 條第 Ab 節組成 委員會應遵守第五條 B 節規定的時間限制。

B. 如果爭議解決委員會確定鎮委員會的組成不當,爭議解決委員會應將此類事項提交中央委員會。 國家中央委員會應在此類提交後十四 (14) 天內召開會議。 為了重組鎮委員會,需要在正式通知的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大多數成員投贊成票。

C. 如果州中央委員會下令重組鎮委員會,州主席應下令召集已登記的黨員核心小組,以選舉新鎮委員會的成員。 此類會議應在該鎮普遍發行的報紙、締約國網站和社交媒體渠道發布通知後七 (7) 天內舉行。 州主席應任命該地區的州中央成員擔任核心小組的臨時主席。

第八條。 地方法規的採納

A.地方黨規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之一採用:

  1. 以與本規則第 VII 條第 1.B 節規定的核心小組相同的方式召集已登記的市政民主黨選民核心小組。
  2. 由本市已登記的民主黨選民按照各市地方黨規規定的方式選出的代表大會。
  3. 由民主黨鎮委員會以與正式召開的鎮委員會會議相同的方式召開的會議,按照當地黨章的規定選擇黨派認可的候選人。

B. 在由一個投票區組成的市政當局中,鎮主席或副主席(如果他們未能採取行動)應在向選民登記官提交此類投票後二十 (20) 天內召集核心小組至少百分之五 (5%) 或至少五百 (500) 名(以較少者為準)已登記黨員簽署的請願書,以對該請願書採取行動。

C. 在由多個選區組成的市鎮中,鎮長或副主席在鎮長未能採取行動的情況下,應在向選民登記員提交備案後二十 (20) 天內召集大會該政黨在該市的至少百分之五 (5%) 或至少五百 (500) 名(以較少者為準)已登記的黨員簽署請願書,以對該請願書採取行動。 此類大會應由來自每個投票區的三 (3) 名代表組成,這些代表是在該區登記黨員的核心小組中選出的。 鎮主席有責任召集此類預選會議,如果鎮主席未能採取行動,則由副主席負責,會議應在同一天舉行,並通過發布指定時間、地點和日期在此類預選會議召開前至少五 (5) 天,在此類市政當局發行的報紙上發表上述呼籲。

D. 如果已登記的民主選舉人或任何城鎮的鎮委員會未能採用採用地方黨章的方法,則採用該市地方黨章的方法應與選擇政黨的方法相同認可的候選人,直到收養方法被適當的當局合法採納和備案。

第九條。 提交地方法規

在任何城鎮的民主黨通過黨章程或黨章程的任何修正案後七 (7) 天內,應將其副本提交給州中央委員會秘書和國務卿,否則法律要求。 如此提交的任何修正案應完整列出要修正的部分。 被採納的政黨規則或修正案在向國務卿備案後六十 (60) 天后方可生效。 當地政黨規則的副本也應提交給與其相關的市政當局的鎮書記員。

一般情況下,請參閱 Conn. Gen. Stat。 秒。 9-374,要提交的黨章。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十條地方黨章程的修正案

地方黨規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法之一進行修改:

1. 以與本規則第 VII 條第 1.B 節規定的核心小組相同的方式召集市政府登記的民主黨選民核心小組。

2. 由本市已登記的民主黨選民按照每個市的地方黨章程規定的方式選出代表大會。

3. 由民主黨鎮委員會召開會議,其方式與正式召開的鎮委員會會議相同,用於根據當地黨章的規定選擇黨派認可的候選人。

鎮委員會主席,或在他們未能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副主席,應在向該市政當局的選民登記員提交已簽署的請願書後二十 (20) 天內召開大會至少百分之五 (5%) 或至少五百 (500) 名(以較少者為準)的已登記黨員對此類請願採取行動。

此類大會應由來自每個投票區的三 (3) 名代表組成,這些代表是在該區登記黨員的核心小組中選出的。 鎮主席或副主席(如果他們未能採取行動)有責任召集此類預選會議,該預選會議應在同一天舉行,並通過公佈上述召集指定時間、地點和日期在此類市政當局發行的報紙上,至少在此類預選會議召開前五 (5) 天。

如任何鎮的民主黨選舉人或鎮委員會未採用修改地方黨規的方法,則修改該市地方黨規的方法應與選舉黨派候選人的方法相同直到有關當局合法採用並提交修正方法為止。

有關法定參考,請參閱 Conn. Gen. Stat。 秒。 9-375。 此處為本條引用的法規可能不是唯一適用的法規。

第 XI 條的覆蓋範圍

這些規則的副本應在締約國網站上提供,並應被視為涵蓋民主黨在每個市的運作,直到該市內的政黨就同一主題通過一項規則或修正案,符合這些規則和文件與國家中央委員會秘書和國務卿相同,以及法律另有要求。 見上文第 IX 和 X 條。

第十二條締約國規則的修正案

  1. 本規則可由任何州公約修訂。 國家中央委員會在為此目的適當召集的會議上,經全體成員至少三分之二(2/3)的投票,可以作出這樣的修正,而且只能作出這樣的修正,這些修正可能是通過改變美國或康涅狄格州的法律或國家民主黨規則。 國家中央委員會作出的任何變更或修正,僅在下一次國家大會之前有效,必須提交批准或否決。
  2. 本規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允許州中央委員會根據本規則第三條第 3 節的規定更改代表大會的代表基礎,除非美國或康涅狄格州的法律變更要求進行此類更改或根據全國民主黨規則。

第 XIII 條 羅伯特規則 管轄

羅伯特議事規則(新修訂)應被解釋為適用、控制和決定性的議會問題,除非另有規定。

修正案: 1986 年 1994 月修正 1996 年 2000 月修正 2004 年 2008 月修正 2010 年 2012 月修正 2014 年 2016 月修正 2020 年 XNUMX 月修正 XNUMX 年 XNUMX 月修正 XNUMX 年 XNUMX 月修正 XNUMX 年 XNUMX 月修正 XNUMX 年 XNUMX 月修正 XNUMX 年 XNUMX 月修正

附錄A

沒有地方政黨規則的城鎮的民主政黨規則

沒有地方黨規的城鎮應符合 Conn. Gen. Stat. 的備案要求。 秒。 9-374。

下列規則適用於民主黨在州內各市鎮的活動,其中地方民主黨未通過規則或未根據第八條提出備案。 以下規則也適用於地方規則未規定或其他無效的情況下,民主黨在每個城鎮的活動。 如果給出帶有相同編號的替代部分,則以空白處所示的適用部分為準。

第 1 節:鎮委員會組成
A. 對於未劃分為投票區的城鎮

鎮委員會應由不少於十(10)名成員組成,成員應由全體選舉產生。 應該對城鎮的每個部分進行代表。

B. 對於劃分為投票區的城鎮

鎮委員會由鎮內每個投票區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 鎮委員會成員由各自的投票區選舉產生。 在初選投票選舉一個投票區的鎮委員會成員時,只有在該投票區當前登記為民主黨成員的人才有資格投票。

第 2 節:會員條款

鎮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兩(2)年,自為選舉上述鎮委員會成員而設立的初選之日起至為舉行初選之日起止。選舉下屆鎮委員會成員。 即使初選沒有理由選舉上述成員,本節的規定仍應適用。

第 3 部分:空缺

鎮委員會因任何原因(包括未能選舉)而出現的任何空缺,可由鎮委員會以出席並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投票的人的多數票填補。

第 4 節:組織會議的選舉和召集

在舉行初選以選舉鎮委員會成員之日起不超過三十 (30) 天內,初選當天在任的鎮委員會主席應召集新當選的鎮委員會會議為選舉當地黨章規定的鎮委員會官員。 如果該鎮主席出於任何原因未能在規定的三十 (30) 天期限結束前召開此類會議,則初選時在任的副主席應在四十八 (48) 小時內召開會議. 如果出於任何原因,副主席未在規定的四十八 (48) 小時內召集會議,則該地區的州中央委員會成員應在接下來的四十八 (48) 小時內召集會議。 當會議必須由副主席或州中央委員會成員召集時,會議的召集將有效,儘管有任何其他適用的關於鎮委員會會議時間和通知的規則。

第 5 節:資格
鎮委員會的干部不必是鎮委員會的成員。 第 6 節:期限
如此選出的官員應任職至其繼任者選出為止。 第 7 節:職責

每名此類官員均應承擔其辦公室通常附帶的職責以及鎮委員會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職責。 如果投票結果為平局,則該平局票應由鎮委員會主席投票取消,但本規定不影響他們作為鎮委員會成員投票的權利。鎮委員會,他們在其他方面有權參加。

第 8 節:官員和成員的備案清單

在鎮委員會組織後的一周內,書記應將鎮委員會幹部和成員的姓名和地址清單提交給民主國家中央委員會書記。

第九節:鎮委辦公室空缺

如果鎮委員會的任何職位因任何原因出現空缺,鎮委員會可以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以出席並投票的人的多數票填補空缺。

第 10 節:會議、最少會議
鎮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 第 11 節:特別會議

鎮委員會的特別會議可根據書面請求召開,由百分之二十 (20%) 的委員會成員簽署,提交給主席。 收到該請求後,主席應指示秘書向委員會所有成員合理通知該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

第 12 節:選擇黨認可的候選人
A. 對於上次聯邦人口普查時人口五千 (5,000) 或以上的城鎮

市內民主黨的登記黨員,應在為此目的召開的黨團會議上,以出席並參加投票者的多數票,選出黨認可的鎮委員會候選人。 鎮委員會應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以出席並參加投票的人的多數票,選舉代表大會的代表,並選擇黨派認可的所有其他職位的候選人。 在選舉任何人的職位或選舉代表時,只有本市政治分區的選舉人才能投票,只有從該分區選舉產生的鎮委員會成員才能參加。

B. 對於上次聯邦人口普查時人口少於五千 (5,000) 人的城鎮

市內民主黨的登記成員,應在為此目的召開的黨團會議上,以出席並參加投票的人的多數票,為每個市政府和鎮委員會成員選出黨認可的候選人,並選舉代表公約。 在批准任何人擔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或職位或選舉代表時,只有該市政治分區的選舉人可以投票,只有在該政治分區的民主黨登記成員可以參加。 舉行所有此類預選會議的時間和地點應由鎮委員會確定,任何此類預選會議的時間、地點和目的應至少五 (5) 天通知市內所有已登記的民主黨選民,但不超過十五 (15) 天,在核心小組會議召開之前,通過在市內普遍發行的報紙上發布相同的內容,並在該市的公共路標上張貼相同的內容。 任何此類核心小組的時間都應確定,以符合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的規定。 鎮委員會主席應為所有此類黨團的臨時主席,並在會議選出其常任主席之前主持會議。 同樣,鎮委員會秘書應在所有此類黨團會議中擔任秘書,直至會議選出其常任秘書。

第 13 節:石板背書

在任何正式召集的核心小組或城鎮委員會會議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名上述代表: (1) 向核心小組或城鎮委員會提交一份由不超過人數不超過該鎮根據民主黨的州規則有權獲得的代表,或 (2) 通過提名個人候選人。 在選舉此類代表時,出席並投票的每個核心小組成員或鎮委員會成員應投票選出不超過上述規定的全部候選人人數的候選人。 每個大會代表的投票應針對每個大會單獨進行。

第十四條 市公所黨派候選人

根據上述第 12 節的規定選出的市政公職候選人應作為政黨認可的候選人參加初選。 如果在 4 日(00 日)下午 21 點(XNUMX:XNUMX)之前沒有提交有效的反對候選人提名,則任何候選人均應成為民主黨提名其擔任候選人的職位的候選人) 該職位的民主黨初選前一天。

第 15 條:黨認可的鎮委員會候選人

按照上述第 12 條規定選出的鎮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作為黨支持的候選人參加初選。 如果在城鎮民主黨初選前二十一天(4 日)下午四點(00:21)之前沒有為城鎮委員會成員提交有效的反對候選人,則任何候選人將被視為當選為城鎮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成員。

第 16 節:背書不足

如果出於任何原因,市政辦公室或鎮委員會成員的候選人沒有得到充分的認可,任何符合條件的人都可以根據康涅狄格州統計局尋求成為候選人。 §§9-405、9-406 和 9-372 等。

第 17 節:黨認可的候選人和當選代表的證明

根據第 12 條的規定,鎮委員會、核心小組或大會(視情況而定)的秘書和主席或主席應向市政書記官證明所選擇的政黨認可的候選人和當選代表的姓名和街道地址和 13 以上。 此類證明應包括每個人獲得認可的委員會成員的職位或職位的頭銜,以及舉行初選的日期,或代表當選的大會。 在批准某人擔任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或職位或選舉代表的情況下,只有市政當局的政治分區或完全位於市政當局內的參議院選區的選舉人可以投票,鎮委員會書記應向市書記官證明該政治分區或參議院區的名稱或編號。

第 18 節:候選人的政黨認可日期

各黨派批准候選人參加初選以提名市政公職候選人或競選鎮委員會成員,應在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規定的時間範圍內進行。 上述背書應由以下兩名官員向市書記官證明:鎮委員會主席和秘書,黨團常任主席和秘書,或大會常任主席和秘書。

第 19 節:平票
A. 對於上次聯邦人口普查時人口超過五千 (5,000) 人的城鎮

如果對選擇政黨認可的候選人進行的表決結果出現平局,則應由鎮委員會主席投票解除平局,但本規定不影響他們作為政黨投票的權利。首先是鎮委員會委員。

B. 對於上次聯邦人口普查時人口少於五千 (5,000) 人的城鎮

如果對一個政黨認可的候選人的選擇投票結果為平局,則該平局票應由黨團常任主席投票解除,但本規定不影響他們作為黨團成員投任何票的權利首先是黨團成員。

第 20 節:政黨認可的候選人職位空缺

A. 如果政黨支持候選人提名市政辦公室或選舉為鎮委員會成員,則在初選投票開始前二十四 (24) 小時之前死亡,或十 (10) 天之前在初選撤回提名之前,或由於任何原因失去擔任候選人的職位或職位的資格之前,鎮委員會可以通過多數票批准填補此類空缺在為此目的召開的會議上出席並投票; 前提是,如果最初的背書是由僅從該市的一個政治分區選出的鎮委員會成員作出的,則只有這些成員才能參加背書以填補該空缺。

B. 鎮委員會主席可以對此類背書進行投票以打破平局,但本規定不應影響他們作為鎮委員會成員投票的權利,否則他們有權投票。 鎮委員會秘書應立即向民主黨選民登記官證明對填補該空缺的認可。

C. 在向市政書記員提交由候選人簽署的撤回信之前,任何候選人都不應被視為已撤回。

第 21 節:決定提名的複數投票

民主黨對所有職位的提名以及鎮委員會成員和大會代表的選舉應在各方面按照州基本法的規定進行,該法可能會不時進行修訂。 在市政廳提名或鎮委員會成員選舉的初選中,獲勝者應以多數票確定。

第 22 條:提名空缺。

如果已經為市政辦公室進行了提名,此後被提名人在進行此類提名的選舉之日投票開始前二十四 (24) 小時內死亡、撤回其姓名,或由於任何原因失去擔任他們被提名的職位的資格,鎮委員會可以提名填補該空缺,並在召開的會議上出席並投票的鎮委員會成員的多數票目的。 鎮委員會主席可以對此類提名進行投票以打破平局,但本規定不應影響他們作為鎮委員會成員的投票權。 在撤回的情況下,在撤回的候選人向國務卿提交由該候選人簽署的撤回信並向市政書記員提交副本之前,上述提名無效。 鎮委員會主席應向國務卿證明填補該空缺的提名,並應向市政書記員提交一份副本。 此類填補因死亡或喪失資格而出現的空缺的提名證明應包括一份聲明,說明出現此類空缺的原因。

第 23 節:定義

在這些規則中,“市政辦公室”是指鎮、市或行政區的任何選舉辦公室和治安法官辦公室,在由單個城鎮或單個城鎮的一部分組成的集會區的州代表,州參議員在由單個鎮或單個鎮的一部分組成的參議院區,以及由單個鎮組成的遺囑認證區的遺囑認證法官。 本規則中使用的其他術語與州基本法中的含義相同,並且可能會不時進行修改。

第 24 節:特別會議。

鎮委員會的多數成員或鎮上不少於百分之十 (10%) 的已登記民主黨選民可出於任何合法目的召集特別黨團會議。 任何此類特別核心小組的呼籲應以書面形式發出,並由每個發出相同建議的人簽名,並且應將上述特別核心小組的時間、地點和目的通知該鎮所有已登記的民主黨選民,至少五(5) 在這樣的核心小組會議前一天,通過在該鎮流通的報紙上發表並張貼在公共標誌牌上。

康涅狄格州民主黨規則修正案:

1986 年 XNUMX 月修訂

1994 年 XNUMX 月修訂

1996 年 XNUMX 月修訂

2000 年 XNUMX 月修訂

2004 年 XNUMX 月修訂

2008 年 XNUMX 月修訂

2010 年 XNUMX 月修訂

2012 年 XNUMX 月修訂

2014 年 XNUMX 月修訂

2016 年 XNUMX 月修訂

2018 年 XNUMX 月修訂

2020 年 XNUMX 月修訂

2021 年 XNUMX 月修訂

2022 年 XNUMX 月修訂

簽署請願書

擴大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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